立格联盟︱吕涛:顺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 积极推进法学教育变革
吕涛
作者简介:
吕涛,山东政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进行全面部署,法学教育应当从培养什么样的人,即教育目标;怎么培养人,即教育过程;谁来培养人,即师资队伍三个方面来呼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需求侧变化、并提供有效供给。通过积极推进法学教育变革,把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培养造就适应当前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具有法律信仰和职业素养,充满智慧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 法学教育变革
顺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 积极推进法学教育变革
吕 涛
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进行全面部署。作为供给侧的法学教育,如何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需求侧变化、并提供有效供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总体而论,我们既要立足于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内在规律,又要着眼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既定目标和现实任务,还要坚持中国特色,善于放眼看世界。下面,我主要从培养什么样的人,即教育目标;怎么培养人,即教育过程;谁来培养人,即师资队伍三个方面来探讨法学教育如何呼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一、教育目标
教育目标解决的是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培养适合什么样的岗位的人,比如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其他,这体现了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可以称之为岗位性目标;二是培养具有什么样的知识、能力、素质的人,比如是专才还是通才、是学术型人才还是应用型人才,这体现了教育的个体服务功能,可以称之为素质性目标。
(一)关于岗位性目标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在改革的目标任务中提出,要“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指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这说明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更高的历史阶段,对法治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法学教育担负着为法治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和后备力量的重大任务,要为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提供人才保障。法学教育不能只局限于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老三样,而是要扩充到培养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立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等,整体的法学教育岗位性目标必须予以扩展。
前面所述,是对整个法学教育而言,具体到特定的政法院校如何调整岗位性目标,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岗位目标不变论。这种观点强调教育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对人进行基本素质的教育,强调知识的迁移能力,认为“在某个岗位上能干好的人,在别的岗位上也能干好;在某个岗位上干不好的人,在别的岗位上也很难干好”,因此对岗位目标不做调整,以不变应万变。二是岗位目标全面适应论。这种观点强调教育的社会性作用,注重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强调教育对社会需求及时而全面的回应,认为“既然社会有需求,教育就应想办法予以满足”,因此对岗位目标进行全面扩展。三是岗位目标有限适应论。这种观点强调教育功能的有限性,认为在学校有限的教育资源的前提下,教育不可能满足社会的所有需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因此根据学校实际能力对岗位目标进行适度扩展,而不要求面面俱到。
岗位目标不变论适合生源质量较高的学校,学生自我学习意识和自我学习能力强,能够根据自我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个人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具有较强的专业迁移能力,法学教育强调“厚基础、宽口径”。
岗位目标全面适应论适合法学教育资源丰富的学校,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师研究领域涉及面广,课程资源丰富,能满足学生向各种法律岗位发展的需求,法学教育强调“尊重个性,满足需求”。
岗位目标有限适应论适合法学教育资源尚不丰富的学校,学校只能在现有基础上,根据教师研究领域和发展趋势,有选择性地增设部分法律服务岗位目标,法学教育强调“量力而为,适可而止”。岗位目标有限适应论将会导致各法学院校之间出现一定的分化,各有所重,各有所长,形成相对鲜明的特色,在“法官的摇篮”、“检察官的摇篮”、“律师的摇篮”之外,定会出现“公证员的摇篮”、“法律顾问的摇篮”等等。
(二)关于素质性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强调要建设两支队伍,一是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一是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这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法学教育的素质性目标自然也就应由高度重视学生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扩展为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三个方面并重,培养“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人才。
思想政治素质指人们从事社会政治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品质,它是一个人的政治思想、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念、政治态度、政治信仰的综合表现。培养法科学生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核心是要求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内心认同,才会信仰法治、崇尚法治,才会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执法等重大思想认识问题。
业务工作能力是指从事业务的人员在完成业务活动的过程中所具备的综合能力。培养法科学生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核心是要求学生掌握相关法律岗位所需要的重要法律技能,只有学生不但具备了法学理论,而且掌握了法律思维方法、建立了法律知识体系、熟悉了法律实务操作,才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培养法科学生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核心是要求学生忠于事实和法律、高扬公平正义、树立责任感、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只有学生牢固树立起这样的职业道德理念,才能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才能依法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才能“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思想政治素质解决的是信仰问题,业务工作能力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职业道德水准解决的是责任问题,三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尽管做出了种种改革的努力,但总体而言,还是在走和其他学科一样的素质教育和理论教育的路,一定程度上导致学生缺乏法律信仰,法律职业能力不足,法律责任意识不到位,职业道德相对缺失,无法有效满足法治社会“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求。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浪潮下,法学教育必须重新审视过去素质性目标存在的问题,不能只将这些目标写在培养方案上,而是要让这样的培养目标成为全体教育工作者的共识,让大家从内心深处认同这样的培养目标,并真正地予以落实。
二、教育过程
教育过程是教育目标的实现过程,解决的是怎么培养人的问题,主要包括教什么,即教学内容;怎么教,即教学方法。教育目标的调整将直接导致教育过程的调整。
(一)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教与学相互作用过程中有意传递的主要信息,在教育过程中主要表现为课程体系和具体课程内容两个层次,是学校教育的基础与核心。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调整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岗位性目标,二是素质性目标,三是法学专业所特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受岗位性目标扩展的影响,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调整主要表现为增设相关岗位的课程,如仲裁员有关课程、公证员有关课程、政府法律顾问有关课程、企业法律顾问有关课程等等。受素质性目标扩展的影响,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调整主要表现为增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课程、法律职业伦理有关课程,丰富原有的法律职业技能相关课程等等。这两者对教学内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层面上,即课程的丰富和课程体系的完善。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教学内容的影响,首先需要对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进行准确的把握。我们的基本认识有两条,一是法学教育不能拘泥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是法学教育不能脱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既要强调法学理论、法学知识和法学技能等显性因素的发展,也须强调现代法治精神、法律思维方法、思想道德品质等隐性因素的发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则重在选拔,只考查能够考查的显性因素,偏重于对现行法律体系的考查,偏重考查考生对纳入考试范围的法律条文的掌握,强调对于知识点的“定点清除定点爆破”。二者在追求目标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法学教育不能拘泥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能成为法学教育唯一的指挥棒,如果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完全一致,法学教育就演变成了职业培训,将无法实现法学教育设定的岗位性目标和素质性目标。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就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输送人才,因此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考试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我们不能完全脱离法律职业考试实施纯粹的法学教育,如果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缺乏有机的联系,培养的学生不能有效地应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无法顺利地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的法学教育就成了素质教育和学术教育,也无法完成目前法学教育的岗位性目标要求。
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影响,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调整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相应课程教学中增加法律案例。《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部分指出,“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以便更大程度上选拔具有较高法律技术的人员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这就要求教学内容上必须大量增加相关法律案例。二是相应课程增加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内容。司法资格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案例题增多将更强调对考生法律技能的考察,而法律技能难以通过书本的短期自学获得提高,必须由学校提供必要的训练。尤其是要对应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强化对学生“证据审查能力、条文理解能力与释明能力、庭审组织与参与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训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教学内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二层面上,即具体课程本身内容的丰富和完善,这种调整完成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但绝非全部内容,法学教育将实现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彻底涵盖与全面超越。
教学内容的调整将经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完善现有课程;第二阶段,增设新课程。并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课程体系,如仲裁员课程体系、公证员课程体系、政府法律顾问课程体系、企业法律顾问课程体系等,供学生按模块进行选修;第三阶段,建立专业方向。随着相关课程体系的不断完善,就可以建立起相应的专业方向,对学生实施分流培养,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第四阶段,跨专业复合培养。新的法律服务岗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提高,随着课程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就可以用辅修专业、双学位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跨专业复合培养,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由法学和行政管理专业联合培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由法学和企业管理专业联合培养等。第五阶段,设置新专业。专业方向和跨专业培养的不断发展,或者社会需求的相应变化,再加上高校具备自主的专业设置权,相对成熟的学校就有可能在现有的法学、监狱学、知识产权专业之外再增设其他法学类专业(如律师专业、公证员专业、法律顾问专业)等。
(二)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教学方法大家反复谈,在此我主要强调两点:
一是注重教学活动。对应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要求的提高,教学方法要更注重实效性。要注重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结合,既重视知识传授,更重视教学活动,通过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诊所、见习实习等活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重要的是“进头脑”,帮助学生在实践中接触、思考、领悟、提升。
二是注重实践教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业务工作能力”,《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强调“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这都说明对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相契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实践导向,通过增加案例教学比重、科学设计实践项目、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同步推进、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合理调整考核重点和考核方式等手段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
三、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解决的是教学过程谁来组织的问题,是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育目标的核心要素。与岗位性目标和素质性目标的扩充相适应,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调整相适应,法学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是现有教师的转型。司法体制改革所伴随的法学教育改革,意味着课程的大量增加,现有教师的研究方向有可能尚无法满足课程建设的需要,这就要求部分教师根据个人学术研究的重点和兴趣,结合学校发展需要适度调整方向,实现转型。这一方面有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帮助教师挖掘新的学术增长点,给教师个人发展带来巨大利好。学校也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研究结构,如立法研究院、司法研究院、政府法律顾问研究院等,或者推动教师到实务单位挂职等模式帮助教师顺利实现转型。
二是引进校外兼职教师。学校现有教师资源无法满足学生需求时,也可以引进校外兼职教师解决这一问题,如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公证员、仲裁员、公司法律顾问等纳入学校教学体系,利用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学校建设课程、提供教学服务等。但兼职教师受对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的影响往往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是建立教师共享机制。每个政法院校都有自身的优势学科,也有自身相对弱势的学科,每个学校自身的师资队伍都不可能完全满足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所带来的膨胀的需求,因此建议立格联盟学校之间能建立起教师共享机制,可以委派优势学科教师到有关学校担任指导教师帮助学校建设课程,可以通过“互联网+”建立课程共享平台让优质课程在立格联盟间共享,可以开设优势学科师资培训班为有关高校进行教师培训等等,以此来解决各学校有关师资的短缺问题。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其法治队伍建设“三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扩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等改革,为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从教育目标、教学过程、师资队伍等教育的基本要素上进行调整予以呼应,积极推进法学教育变革,把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帮助我们的学生成为一个适应当前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具有法律信仰和职业素养,充满智慧全面发展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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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法学教育研究》第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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